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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查看:18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三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合伙关系,故本案应当对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和合伙财产等基本事实予以查清,并根据多数合伙人的意见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即使当事人对合伙账目存在争议,也应当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基础上对争议事实依法作出认定,而不能简单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赵XX一方,并仅就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作出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49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