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8/31查看:38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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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1949年4月1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河北金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村委会,住所地元氏县姬村。

法定代表人:张敬敏,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有生效判决证实被上诉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以鉴定机构无法鉴定上诉人所主张损失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上诉人提出法院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时存在瑕疵,重审时应查实该类鉴定确系无法进行还是个别鉴定机构不予鉴定,而后依法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瑞江

审判员  常晓丰

审判员  李 祥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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