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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0查看:76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法律意见书》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王某等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沈宗斌、刘晓刚作为其确认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就被告的征收决定和出具的证据,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 征收决定实体违法
该征收决定没有经过海港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一千二百多户居民,属于数量较多之情形。在此情况下,被告没有出具常务会议纪要,违反了相关规定。
二、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大多数证据均存在合法性问题,原告认为征收决定没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实体违法、程序违法:
1、《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公章,没有人大常委会公章
被告提供的证据一《政府工作报告》没有加盖被告的政府公章。该政府报告没有附人大决议,也没有附表决票数,而且没有加盖人大常委会盖章予以确认,因此其不具备合法性。
2、征收决定没有征求公众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三我们可以看出,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认可,而且征求意见表没有调查人员的签字。被告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充分考虑、尊重大多数被征收人意见。被告提出的证据四、证据五没有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的认可,当然没有合法性。从以上三个证据发现,被告的征收程序严重违反了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显属违法。
3、被告剥夺了原告知情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告知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 4、被告征收土地用途多变,且无法证明该征地行为为了公共利益
补充证据四秦皇岛日报显示,秦皇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明确了交建里土地出让用途为商业,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此后,土地估价报告中显示的出让用途为居住用地,也并非为了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上述交建里小区地块的征收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应属违法!
5、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违法
证据六的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没有得到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不符合广大市民的根本利益,存在社会风险。该被告不具有广泛性和客观性。
6、被告出具的专项资金证明不合法,原件无法进行核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被告出具的证据七征收补偿款资金汇入时间为2011年11月29日-12月6日,而征收决定出台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安置补偿方案为2011年11月24日。而被告在法庭上出示的补充证据也说明,资金汇入时间点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这说明,在征收决定出台前,补偿款项并未足额到位;
针对交建里小区对账单的资金往来,无法实际核实大小额来账、现金支取、凭证出售、借贷转账、现金存入,该存款证明和客户对账单无法证明资金均用于交建里征收项目,仅凭该证明不能达到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之目的。且该组证据无法核实原件,因此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7、听证会程序违法
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前没有举行听证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8、被告承认程序违法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由于其工作疏失,造成了法律程序上的问题,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我们认为,在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禁止”,任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即造成超越职权,违纪违法。
而被告又提出,由于被告对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宗旨有疑问,所以没有依法行政。任何组织、个人,如果其对法律法规本身有意见,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到有权机关、通过合法手段申诉,提出法律法规审查建议请求。但是,在法律法规没有改变之前,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否则即造成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9、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出庭,劳民伤财
原告在2015年1月16日开庭当天才知道,被告仅派一个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极其不负责任。为此,代理律师对被告出庭资格提出异议,被告在2015年1月23日休庭后的庭审中才派出副区长作为代理人出庭。
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九种情形:(一)原告5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或者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而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机关负责人始终没有出庭。被告该行为体现出,其不仅无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
原告因为被告的违法行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律师为了出庭,从几百里之外的北京来到秦皇岛,花费不菲,原告必须承担该费用。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一个轻率的不出庭行为,不仅造成当事人的额外负担、带给代理律师的不便,也给当事人的心理上造成了创伤,行政机关的诚实守信形象受损。因此,因为被告负责人不出庭引发的额外费用,原告方请求被告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合情合理。希望被告方本着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精神处理此事。
一个征收决定的出台,其行政行为主体应当合法;征收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征得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举行听证会;征收决定作出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本征收决定的作出,程序、实体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肯请贵院公正司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该征收决定违法。
代理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刘晓刚 律师
沈宗斌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