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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查看:128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郭X,女。
被上诉人):解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X。
上诉人郭X因与被上诉人解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女解Xx由郭X抚养,解X按照每月18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对方承担。事实和理由:1.解Xx与自出生即与郭X一起生活,从未离开过母亲。平日也是主要由郭X照顾孩子,双方老人协助。 解X平时照顾孩子较少,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2.郭X从事代购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一审中郭X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相应收入的证据,一审法院对此未予釆信。
解X辩称:1.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X的上诉请求。2.郭X没有稳定收入,不能负担孩子的正常生活开销。3.解X的父亲、母亲均已退休,能够帮助照顾解Xx。
解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与郭X离婚;2.婚生之女解Xx由解X自行抚养;3.诉讼费用由郭X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解X与郭X于201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0日育有一女解Xx,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解Xx自出生起与解X、郭X在解X父母家共同生活。 解X与郭X2017年2月开始分居,解Xx现在与郭X共同生活。解X每月平均收入5000元左右。郭X表示其每月收入为3000元左右,但未就此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明。解Xx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的托保费系由解X之父谢xx缴纳。解X之父母均已退休。郭X之母业已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现解X起诉要求离婚, 郭X表示同意,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法院对于解X离婚之 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解Xx的抚养权问题。现解X与郭X均要求抚养解Xx,并表示己方父母愿意帮助照顾。法院认为,在双方对抚养问题有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从保护子女的权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综合考虑双方的收入情况、居住条件、双方父母的情况及就学条件,解Xx出生起生活居住情况,从有利于解Xx稳定、健康成长的角度 出发,法院认为解Xx由解X抚养为宜。解X要求自行抚养解千 与,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解X与郭X离婚;二、婚生之女解Xx由解X自行抚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生女解Xx应由何方直接抚养。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解Xx自出生后与解X、郭X在解X父母家共同生活。解X父母亦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在解X与郭X离婚后愿意协助照顾解Xx。关于收入情况,解X具有稳定工作, 每月收入5000元左右。郭X主张其从事代购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左右。比较双方收入的数额、稳定性和持续性,本院认为解X的收入状况更好。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从有利于解Xx稳定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认为解Xx应由解X直接抚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解X一审中表示愿自行抚养解Xx,本院对此亦予以确认。郭X上诉主张解X平时沉迷游戏、音 乐,对解Xx关心较少,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郭X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解X具有不适合抚养解Xx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于郭X要求解Xx由其抚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指出,解Xx自解X与郭X分居后与郭X共同生活。考虑到解Xx年龄尚幼,对母亲的依赖较强,本院建议解X、郭X通过协商方式妥善处理解Xx的后续抚养事宜,以保护解Xx身心的健康成长。
综上所述,郭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律师点评: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直接有哪方抚养。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法院会选择维持现有居住情况,子女目前随哪方生活则一般判决由该方直接抚养。但是本案中,承办人积极举证,指出对方不利于抚养之处,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由我方抚养更为适宜。因此,争夺孩子抚养权也需要确定正确合理诉讼策略,并非孩子被哪方接走就一定可以获得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