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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3查看:11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未来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未来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支付原告合同尾款共计275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13750元(自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8月30日,50天*275元每天);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未来XX公司为XX公司采购实验室设备,合同价款为55000元。未来XX公司按照合同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XX公司仅支付27500元的合同款项,其余部分不予支付。后经过未来XX公司多次催要,XX公司仍拒不履行合同。为了维护未来XX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甲方(需方)XX公司与乙方(供方)未来XX公司签订《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实验室设备,总价为55000元;乙方须在2018年3月15日前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XX二层,甲方接收货物时,如出现货物数量不正确、型号不符、外观破损等原因,甲方有权拒收货物;货物数量的异议必须安装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货物外观质量的任何异议,应在安装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须于3日内对甲方提出的有关异议给予书面的正式回复并采取相应措施;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1日内通知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现场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果货物交付甲方后,甲方在1日内通知乙方迟延安装设备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安装;双方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定金给乙方总货款的50%即27500元整,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总款项的45%即24750元整;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5%即2750元,待设备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年期满后及时付清;甲方支付款项95%后,乙方在3日内向甲方出具等额北京市当地正式增值税发票;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照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1%计算,逾期付款15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事宜。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 2018年4月8日,XX公司向未来XX公司付款27500元,剩余货款未付。未来XX公司称,其已向XX公司供货,但XX公司经多次催促仍不组织测试、验收,亦未支付剩余货款。 庭审中,未来XX公司表示,其仅向XX公司主张13750元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告知函、通话录音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对未来XX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依法缺席判决。 未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实验室设备采购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未来XX公司已经完成供货义务,XX公司应当配合进行调试及验收,但是其拒绝履行验收义务,并且下落不明,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其支付全部款项,故未来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剩余275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支付款项,给未来XX公司造成损失,未来XX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迟一天按合同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现未来XX公司自愿将违约金金额降为13750元,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XX公司支付货款27500元及违约金137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八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