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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7查看:0次律师随笔
南充律师分析案情 互联网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原告自认其购买案涉商品系为了网店销售,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
原告现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92民初6796号 ...... 原告林盛与被告长沙鹏W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W电子商务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林盛、被告鹏W电子商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在线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ORGINESE鹏W专卖店”购买了三盒“KUDD眼部丰盈原液”,被告只发过来一盒,跟原告购买的商品数量不符。
原告认为,被告虚假发货,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三倍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被告鹏W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因被告公司人员操作错误,把产品单价设置成了0.01元一件产品,后及时改回,但原告已经在店铺购买了256件产品。
原告购买商品的货值只要2.56元,明显是不合理。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林*盛在线提交了证据,被告长沙鹏W电子商务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本案有关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1年1月28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拼多多店铺“ORGINESE鹏W专卖店”购买3盒眼霜,商品名称为“【买2送1】丰泪沟填充去泪沟去细纹紧致抗皱快速修复黑眼圈眼霜”,实付2.55元。
原告提交快递包裹及实物照片显示,实物为一盒眼霜。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在被告店铺就案涉商品下了150个订单,其购买案涉眼霜系为了网店销售。
以上事实,有交易订单信息、快递包裹、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中,原告自认其购买案涉商品系为了网店销售,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消费者。
原告现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盛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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