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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6查看:0次律师随笔
山东律师分析案情 2021年4月8日上午,因原告卓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如实陈述,隐瞒被告项某已归还部分借款104万余元的事实,桐庐法院对卓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卓某司法拘留10日,并处罚款7万元。
卓某从事汽车修理,项某从事汽车租赁等,随着业务往来,两人逐渐成为朋友。
2019年,项某为发展业务,向卓某借款共计790万元,借款均通过银行转账。
项某陆续向卓某农业银行账户归还540万余元,又向卓某交通银行账户归还104万余元,但剩余145万余元一直未归还。
此后,卓某多次催要,但项某未归还。
卓某将项某诉至桐庐法院,诉讼中她故意隐瞒了交通银行账户已收到的104万余元事实,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49万余元。
2020年5月,桐庐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项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庭审中,卓某承认项某已归还540万余元,但对项某另已归还的104万余元的事实只字不提。
综合相关证据,桐庐法院判决: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卓某借款249万余元。
后桐庐法院在另案审理中发现,项某已向卓某的交通银行账户转账还款104万余元。
法官电话联系卓某,但卓某表示这104万余元是项某归还其他借款的。
为查清事实,法官通知卓某前来配合调查,告知其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调查中,卓某承认其与项某只存在790万借款关系,无其他钱款往来,并承认项某归还了104万余元的事实。
桐庐法院认为,卓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致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卓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7万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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