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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9查看:0次律师随笔
安徽律师为您讲解 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
如若以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请求再次赔偿。
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公安交警作为调解主体达成的调解协议可比照该规定内容进行考虑。
交通事故发生后,郑某未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程度,双方协议以“一次性了断”的形式,一次性赔偿解决纠纷。
若原告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伤残程度,按此伤残程度可获得的赔偿远高于协议的赔偿数额,导致原先签订的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故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交警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一方当事人因新情况、新理由又起诉至法院的,应综合当事人的受损程度及责任大小来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项目和数额,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调解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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