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二大核心问题 论高管受让干股后的股东资格确认

2023/1/6查看:0律师随笔

要旨:本律师对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及防范,总结出六大 核心问题。

       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权为标的而对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式。

      股权激励旨在达到经营者和企业股东利益一致的目的,缓解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任或代表关系的道德风险问题。

      尽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减少管理成本,激励员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却经常出现问题,使这种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法理解读】 所谓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通过一定形式获取公司一部分股权的长期性激励制度,使其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较为完善,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随着公司治理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也在考虑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吸引和留住人才。

      但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

       实案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及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设计问题,关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股权的管理办法、各项考核以及退出机制,我国《公司法》赋予其自治的权利,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公司章程中“股随职位变”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某资产开发公司的章程应认定为有效,而且该效力及于所有股东。

       对于本实案判决结果,本律师持不同观点。

      虽然公司没有对杨X琛持股期间股权收益和转让股权时享有的议价权予以保护,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意味着公司章程中关于股随职位变的规定实质无效,使公司陷入僵局。

      为了利于公司正常运营管理,本律师认为可判决杨x琛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管理股,但其享有持股期间的股权收益应由某资产开发公司予以补偿。

       【实战总结】 虽然某资产开发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随职位变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仍不能当然产生要求杨x琛退还股权的效力。

      公司的股东均应受公司章程中“股随职位变”规定约束,但股东对其所有的股权仍享有议价权和股权转让方式的决定权。

      由于公司章程中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转让价格条款和转让方式未明确规定,因此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股权转让方式在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杨x琛享有拒绝转让股权的权利。

      某资产开发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政策时,对于员工离职时的退出机制未予以规定,在劳动关系终结后未就股权转让价格和转让方式协商一致或未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该股权的强制转让无法实际履行,其对应的权利仍属于原权利人杨x琛。

       【风险提示】 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公司可以提高经营业绩,留住创效高、能力强的核心人才。

      与此同时,能够适当地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现金流出。

      但在实践中,本律师总结出实施股权激励存在如下风险: 第一,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未制订相应的考核制度以及退出机制,使得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较差,在激励对象离职时造成公司股权流失。

       第二,对于拒绝退出人员的责任承担方面约定不明而导致激励对象违约持有股权时,这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弥补。

       第三,公司章程可以体现企业的自治原则,但仅凭章程的规定未必能实现全部想法。

      公司如何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让自己陷入僵局成为关注的焦点。

       【律师支招】为防范风险,本律师有以下招数应对 第一招:对于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采取期权激励方式代替实股激励的措施 公司对招来人才进行实股激励时,应同时制定完备的股权管理办法,对股权转让条件、股权价格以及股权转让方式予以明确约定。

      对于公司相关管理机制暂不完善的可采取期权激励,即与激励对象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与业绩目标,在服务期限满并实现约定的条件时,才将股权授予激励对象。

       第二招:鼓励采取分红收益权定期让与的方式来解决法律困境 因股权激励发生的法律纠纷,往往是由于股权和分红收益权相混淆导致。

      公司投资人一方面想通过对公司股权的控制来对公司的操控,但另一方面也需要采取激励措施来增强企业高管、骨干人员等核心团队成员的向心力。

      出资股东享有股份所有权、公司事项表决决定权、利润分红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选择管理者权、知情权、诉权、转让权等。

      只要根据人才及资源的价值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赋予不同的权利就能解决该困境。

       第三招:明确股权期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在股权期权激励登场时,公司应与激励对象就股权退出相关事宜予以明确约定。

      一是预先设定股权期权丧失的条件,如果被激励对象没有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则应当约定到时由出资人收回股权期权。

      二是约定回购条件,如果股权激励采取实际股权出让的方式,那么激励对象是可以获得公司股东出资人地位的。

      三是约定违约条款,如果激励对象拒绝退还实股股权,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确保股权激励有效实施。

      因此,可以提前约定如果激励对象达不到设定的目标或者退出公司,则需要将股权无偿或者按照一定价格由存续的欲控股出资人回购,以确保欲控股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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