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合同违约金纠纷律师

2023/1/6查看:0律师随笔

招志南律师联系方式: 15918794024,广州市优秀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律师团队,招志南律师团队,免费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现任职于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收费合理、胜诉率高、专业、负责,在合同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极好效果。

      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违约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租赁合同,转租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房产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分包转包协议,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企业劳动合同、直播合同,网红主播合同,艺人经纪合约,合作协议,合伙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纠纷,同时擅长担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力求针对每一起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客户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提供贴切而完善的法律实施方案。

      招志南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是招志南律师办案宗旨。

      招志南律师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招志南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招志南律师收费合理、尽心尽责、团队协作、专业高效,是客户的最佳选择以下招志南律师为您介绍合同纠纷案例详细解释有关合同违约金争议法律知识:一、?????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2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轴承2000套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套价400元,总价款80万元,交货期为2005年4月30日。

      合同规定:“如果逾期交货,乙方(被告)应向甲方(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合同订立后,被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交货。

      原告为解燃眉之急,为了履行与其他企业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被迫从市场上以每套420元的价格购进2000套相同规格的轴承。

      嗣后,原被告就违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4万元二、?????争议焦点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已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问题并没有分歧意见,但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应视为双方对损害赔偿的预先设定。

      在被告违约时,应适用违约金条款由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约行为又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事实发生,故应同时适用违约金条款和法定损害赔偿金,被告除应支付违约金以外,对原告所受的损失还应予以赔偿,即共赔偿给原告14万元。

      三、?????律师评析以上三种意见不仅各自的立论基础不同,而且其认定的结果也有相当的差异,原因在于人们对于约定违约金条款与法定损害赔偿额的适用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实践中,在违约发生以后,常常发生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存和选择问题。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两者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一国立法对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

      在英美法中,因强调违约金的补偿性,因此违约金实际上取代了预定的损害赔偿方式,而大陆法因承认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因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与损害补偿分别发生着不同的联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该条的立法精神包括:?1、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2、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

      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3、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

      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基于我国现在行立法关于约定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实际上承认了优先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原则。

      因此,本案中原告只能根据购销合同中的有关违约金条款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而不能再另行要求被告承担4万元的赔偿损失,除非原告的实际损失额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才能要求司法机关予以增加差额部分。

      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上确定的约定违约金是补偿性违约金而非惩罚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是损失赔偿额的预定,故无论发生了何种违约形态,补偿性违约金的支付均应与违约损失相适应。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如何“适当减少”,应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裁判。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元,违约金为10万元,相差两点五倍,依一般认识,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可由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当然,人民法院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宜主动依职权去减少或增加约定违约金额。

      ? ?所以依据上述分析,律师如果是被告代理律师的话,认为该案被告可以答辩:只需支付原告4万经济损失,10万违约金过高,应该适当予以减少;如果是代理原告,则尽量收集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间接损失、逾期损失,仔细分析法官可以支持各项损失的偏向理由,争取最大数额的赔偿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由于律师经常在外办案,如调查、开庭、阅卷等,所以来所咨询前请提前预约,以免浪费您的时间。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1591879402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2406单元,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