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2/12/22查看:21次律师随笔
基本案情某村已故居民王新(化名)长子王勤(化名)及次子王吉(化名)于早年先后去世,仅剩一养女王玲(化名)现是王新一脉唯一的继承人。
王新逝世后,因当地风俗,王新亡妻娘家人托付王新侄子王柯(化名)代为上坟。
2009年,该村对村民坟墓进行过一次搬迁,当时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奉祀人自上而下竖排并列依次为男柯、女玲。
2020年夏,该村再次进行迁坟,经两委、居民代表及党员大会议定,墓碑由社区集体提供,墓碑上的姓名由村委根据每家上报的名单统一镌刻。
根据王柯上报的名单,王新夫妻墓碑所刻子嗣自右而左横排并列依次为子王勤、王吉、王柯,未再出现“王玲”之名。
王玲夫妻前往祭拜时,发现其名未刻在墓碑上,随后多次与王柯进行交涉,但王柯一直拒绝在墓碑上刻上王玲名字。
无奈之下,王玲将王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序良俗,同时也应当以当地的风俗习惯作为考量。
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王玲都可以在养父的墓碑上刻名,法律不能剥夺生者对逝者寄托哀思的权利。
法院判决王柯将王玲的名字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刻在王新夫妻的墓碑上(如需重立,实际产生的费用应由王柯负担)。
王柯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法官提醒在逝者的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
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对亲属关系的认可,这份意义非凡的署名权是一种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人格权益,是受法律保护并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