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客户群属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

2022/12/19查看:29律师随笔

很多企业都建立客户微信群。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微信群的客户很容易被本公司离职员工私自利用。

      企业应建立制度将客户微信群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如果客户微信群具备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并由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

      那么,一旦该微信群被离职或在职员工窃取转移,企业有权起诉员工要求赔偿。

      当管理微信群的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定期与客户沟通,掌握客户被窃取被收买的动向。

      发现异常情况后,及时起诉。

      我们看成都法院公布的一个案件。

      龙某于2017年8月25日入职某禽业公司到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龙某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内容。

      龙某管理微信群,人员构成主要为某禽业公司某片区的蛋类购买客户,亦有某禽业公司管理人员在群内,客户通常通过该微信群发布需求,龙某进行确认并送货。

      龙某辞职后,当年12月到邢某经营的“某庆福蛋品”公司工作。

      龙某自述受邢某安排,将某禽业公司管理人员从“某某岭报单群”移出,将群名称变更为“某庆福蛋品报货群”,自己的微信名称变更为“某庆福蛋品龙某187XXXX6715”,在该群内销售邢某经营的蛋品。

      2021年2月龙某离开邢某经营的公司,并退出“某庆福蛋品报货群”微信群。

      某禽业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龙某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

      法院认为:客户微信群,人员稳定,客户信息精准,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相对固定的客户微信群,是企业与客户交流信息的平台,区别于泛化的一般商户名单,具有商业价值。

      故本案微信群属于某禽业公司的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性及商业价值,应当予以保护。

      某禽业公司亦安排有管理人员进驻该微信群,应视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举措。

      法院判决:判决龙某支付某禽业公司违约金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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