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黎来宝、叶某交通肇事案(2019)赣11刑终282号

2022/12/14查看:3律师随笔

【案例】黎来宝、叶某交通肇事案(2019)赣11刑终282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步行的被害人陈某4发生刮擦,致被害人陈某4被刮蹭倒地受伤”的犯罪事实虽然有上诉人黎来宝的供述予以证实,但本案中没有直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之间仍有诸多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上诉人黎来宝系本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黎来宝构成交通肇事罪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来宝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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