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2/12/10查看:5次律师随笔
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卖行业作为平台经济下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极大地调动了从业者的积极性,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实践中,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
各大外卖平台通常选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结合以实现更好的配送服务。
不少外卖平台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外卖人员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了赔偿责任主体的不同,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这类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平台直接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