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未发布,是否可以直接起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呢?

2022/12/8查看:4律师随笔

【基本案情说明】新疆石河子市王女士在该市玉石街拥有一处临街门面房,经营玉器生意,生活得十分惬意。

      2020年8月,市政府发布了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告知王女士其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要求其尽快搬迁。

      过几日,王女士便收到了评估报告,但是房屋的评估数额明显低于市场价,不具有合理性。

      王女士认为此前从未收到过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其作出评估报告不具有合法性,并且补偿方案中只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不提供置换房屋,王女士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不合法之处甚多,但是却不知道从何处下手争取合法利益,便多方咨询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办案经过】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会一并发布或者延后几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但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发布征收房屋决定公告后却长时间没有再次发布征收决定,经验不足的律师甚至一些法院便会认为征收公告只是公示告知行为,是在行政相对人人数众多时以公告作为对行政行为进行送达的方式,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向特定行政相对人送达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行为而非公告,公告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起诉条件,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8351号《行政裁定书》中的审判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在发布公告之前并未单独作出行政行为,那么公告除了是公示送达方式之外,同时也是行政行为本身的载体,此时公告应具有可诉性。

      虽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形式上是作为送达行政行为方式的公告,但行政机关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公告既是公示告知行为,亦是房屋征收决定的载体,对房屋所有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具有可诉性,主办律师也立即起草起诉状,指导委托人立即对征收公告进行诉讼,防止超期影响权利行使。

      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征收决定作出程序不合法外,主要是征收部门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安置房源以及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考虑全面,极大的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限定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对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总量、区位、功能、质量标准、用于产权调换和周转用房情况说明及选购方法进行公示,拟提供的安置房需满足前述被征收户的安置用房需求。

      本案中,补偿方案对安置房源描述仅为概念房,不具有确定性,且缺少期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等文件证明安置房的确定位置、面积及安置房源是否充足,完全不能保障被征收人安置权益,实质上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

      此外,补偿方案直接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年平均值的2倍,给予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没有考虑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可以根据停产停业期限,比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被征收房屋市场租金价格的2倍按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因停产停业造成的职工遣散费、设施设备拆除转让损失、存货低价出售损失等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经过代理律师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机关存在未将征收项目纳入四规划一计划、征收补偿方案未依法发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未履行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存储义务、评估机构选定违法、仅规定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补偿方案中未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作出规定等等,因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但鉴于征收项目已经进入推进实施阶段,撒销该征收决定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对该征收决定确认违法,并判决责令征收机关对补偿方案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事项采取补救措施。

      本案通过在征收决定公告这一重要案件中取得胜利,为委托人后续协商补偿事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于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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