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C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原告A在淘宝某购物网店购买了蜂蜜润喉糖。原告收货后发现涉诉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食品安全法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且使用蜂胶为生产原料。经询,被告B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原告请求被告B按照货物价款退一赔十,淘宝管理不善,应与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被告B退还购物款 3500 元,同时向原告十倍赔偿 35000 元的诉讼请求,但法院没有支持淘宝的连带责任。【案例分析】本案中,B明知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添加了蜂胶而销售,应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权主张退货,同时,原告亦可要求被告B退款并十倍赔偿。【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