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是怎么演变的?我们处理纠纷要遵循什么原则?

2022/8/4查看:3律师随笔

【土地权属的历史演变】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随后在1950年,我国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该法第一次规定了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来确认所有权。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规定,零星分散的山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分别进行清理和确定林权,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明。土地改革在全国有3.1亿人口的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1953年春天,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由于土地改革是在解放初期进行的一次全面确权,因经验不足,遗漏确权、重复确权、四至界线不清、未具体划分界线等问题突出。1953年12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发布后,土地的农民私有转变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1955年秋天开始,取消按照土地和农具入社分红制度,土地的农民私有被集体统一所有代替。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通过。该阶段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公社化运动打乱了原有的土地、山林所有制,呈现出权属混乱现象。1960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明确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简称四固定)。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然归于集体所有,而经营权则按户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大大提高了个人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该阶段中,颁发了《集体土地承包证》《自留山承包证》等。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发展方针。林业三定要求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凡是权属清楚的,均应稳定不变。该时期制定颁发了《山界林权清册》《山界林权证》及附图等。林业三定工作历时两年结束,但存在很多工作不细致的地方,比如未查验原始有效凭证、未实地履亩丈量、未划清界址、未及时更正错误界至、未全面清理历史遗留问题、未绘制界至示意图、未上山定标立界、未将权属证明发放到位、未完善和妥善保管档案材料等。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此解决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此后,全国各地开始林权制度改革,颁发《林权证》。毛泽东同志曾指出:“如果我们能够普遍地彻底地解决土地问题,我们就获得了足以战胜一切敌人的最基本的条件。”【权属纠纷处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1、“三个有利于”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要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保障人民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山林权属纠纷案件中的帝王条款。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原则马克思曾经说过:“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中,就要始终坚持立足我国国情农情,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更好推进乡村建设。3、司法谦抑原则司法谦抑亦称司法克制,指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应当隐忍、克制行使司法权力的冲动,尊重社会自身净化作用。司法谦抑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克制司法权对行政权干预的冲动。一般应尊重政府对事实的认定及处理的裁量权,注重权利归属的稳定性,保护诚实守信长期实际占有和管业的当事人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乡村振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因此,处理好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能够有力助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发展,全面促进乡村振兴和社会稳定,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郑俊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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