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到底应如何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2017)鲁02民申341号再审判决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的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该规定虽未明确是否为正常工作期间,但L在解除合同前待岗等情形系A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所安排,并非L的过错,该期间的工资等各项待遇明显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如不考虑实际工作情况,一概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后12个月的绝对期间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数额,对L明显不公平。但张律师近日收到一份最新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案例,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