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主动辞职补偿标准?
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因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员工被迫辞职的,公司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比如:公司没有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没有及时足额发工资,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服违法损害员工权益,因为公司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强迫劳动等。这种情形下,员工被迫主动辞职,公司需要按照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比如,在公司工作1年5个月,那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工资,如果在公司工作1年7个月,那经济补偿就2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员工每月的应发工资来计算,就是按照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金等费用之前的数额计算。《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