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获赔76万余元,受害人终得正义伸张

李建辉

2018/5/11查看:256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15年7月14日22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红绿灯路口,被告驾驶大货车与原告开车相撞,原告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会阴部开放性损伤,住院治疗122天。经鉴定,原告身体三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另查原告系农业家庭户籍,有一母亲及女儿需要赡养。

被告认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李某1是李某2雇佣的司机,系履行职务行为。李某2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陈某是登记车主。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金钲律师点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赔付限额的部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1驾驶大货车将原告撞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1应承担侵权责任。李1系李2雇佣的司机,事发时履行职务行为,且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李2,故李2应当承担超出保险范围外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个人用品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李2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个人用品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42771.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建议:

1. 遇到交通事故自身权益被侵害一定要找律师诉讼,不要拖延导致因金钱不能得到治疗甚至是负债累累;

2. 车辆一定要买保险,减轻因有交通事故造成的家庭负担;

3. 自身权益不容侵犯,请知法学法用法!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