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过户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

刘健学

2017/7/20查看:18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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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原告诉称

原告尤甲、被告尤乙、尤丙系尤1、季甲的子女,尤1与季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诉争房屋,2013年尤1去世,2014年季甲去世。原告认为季甲隐瞒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于2010年将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尤乙,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要求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辩称

尤甲不具有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而且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被告尤乙与父亲和母亲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的赠与公证,父母本打算以赠与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尤乙名下,但是由于过户当天父亲没有带身份证同时因为过户税费高于买卖的形式,而且母亲为房产证的唯一产权人,故以母亲作为出卖人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了尤乙的名下。至于5万元的房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三、法院查明

尤1与季甲系夫妻关系,尤甲、尤乙、尤丙是其子女。2013年尤1去世,2014年季甲去世。2009年11月13日尤1、季甲、尤乙到公证处办理了该房屋的《赠与协议公证》。2010年季某和尤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尤乙名下,合同中约定的房款为5万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件经过二审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作为被告的一审、二审代理律师对该案件作出如下点评

1、首先,房屋买卖合同与公证的《赠与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

2、涉诉的房屋签订的合同价款为5万元,即便低于房屋所在地的房产交易价格,但是可以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3、对于原告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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