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有幸入选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2020/5/14查看:21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有幸入选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的2018年商标评审典型案例, 详见我文集的具体文章】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5日,武汉A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3675000号“闪银”商标(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服务、担保”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13日。

2015年12月7日,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本律师作为其代理律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为:武汉A公司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共1049件商标,武汉A公司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武汉A公司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电话沟通中,明确表示了其申请争议商标是通过商标转让进行牟利,而非自己使用。武汉A公司大量注册商标的唯一目的是通过高额的转让费谋取不正当利益。除武汉A公司外,其股东刘某某、傅某某还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抢注商标,其中有两家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武汉A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北京高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本案中,武汉A公司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一千余件商标,且未提交相关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武汉A公司的上述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使商标申请注册本身行为成为牟利的手段,而且也会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一方面诚信经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在企业项目设立之初全面保护商标,避免被其他人恶意注册;在遇到商标被抢注的情形时,积极应对,收集各种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挽回已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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