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某与虞城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案

2019/7/6查看:208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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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魏某某在虞城县大侯乡营盘村建有合法房屋。因G343道路建设项目,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因补偿标准较低,原告未与被告达成补偿协议。2017年8月23日,被告组织工作人员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被告强拆行为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被告强拆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被告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我代理案件后,经过认真细心的调查,确定了应当赔偿的各项费用,并辅以各项真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政府违法强拆的各项赔偿金额近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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