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2020/12/14查看:15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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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方委托人为深圳某公司,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因进口货物申报类别错误,被深圳海关查出,我方委托人代为支付了进口关税、增值税、滞纳金等费用,现北京某公司拒不支付上述费用。接受委托后,我方向被告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主要是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代付的费用及相关资金占用费。我方的代理思路主要是两点:首先,被告作为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是法定的关税纳税义务人。深圳海关补缴税款的决定,不以原告的意志为转移,也非原告所能控制,属于原告为处理委托事项所垫付的必要费用,且也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只是相关费用的代扣代缴人,相关费用最终应由委托人(被告)来承担;其次,商品报关归类错误是由被告不诚实描述导致,并非原告过错,原告方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作为专业的进出口代理机构,对商品报关分类错误应该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也用自行承担。法官当庭对纳税主体问题进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对方当事人从开始的不理解,到后来慢慢接受了。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书支持了关税、增值税及资金占用费,对于滞纳金我方做了让步,不再主张。

    律师点评:涉税案件,要牢记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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