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同等责任,受害人家属获赔52万余元

2021/1/20查看:33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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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8日,李XX驾驶车牌号为京Q2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三环XX时,未保证行车安全,其车前部将行人张某某撞出,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次事故经朝阳交通支队认定李某某、张某某负同等责任。

原告委托律师处理其交通事故赔偿,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

经查,被告一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通过律师指导原告准备证据,最终西城区人民法院按照北京市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中国XX公司、李某某赔偿原告共计524710.55元,原告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内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112000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共计408209.55元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3073.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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