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罪轻辩护

2018/4/17查看:744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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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药品后加价转手倒卖。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于某某、李某某存放药品的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张家坟北里5号楼1单元201号暂住地内起获脑心通胶囊、通心络胶囊等大量药品,经鉴定,上述药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根据该情况,被告人于某某存在累犯的情节,因此辩护人根据其案件情形,向法庭陈述于国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文化程度低,主观恶性小,涉案药品并未流入社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关于于国超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药品并未流入社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而判处于国超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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