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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8查看:5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06民初7397号 原告A,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4月相识,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5月,原、被告分居,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已分居,2015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10月原告申请撤诉,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应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诉请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陈述的理由不是事实,我们认识了一年多才结婚的,本来我父母是反对的,我们是经历了一段时间征得父母同意才结婚的,所以不是婚前缺乏了解和草率结婚,我们没有分居一年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们分居,原告说我们感情完全破裂我不认可,如果我们没有任何感情,我们不会坚持七年,我愿意努力维系我的婚姻, 经审理查明:A与B于2007年自行相识,2008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A诉至本院要求与B离婚,A表示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婚后感情较好,无实质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谅互让,共同维系家庭关系,原告A与被告B已结婚多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现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予离婚,双方应妥善处理矛盾,加强沟通与理解,共同努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原告A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