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位集资房买卖纠纷胜诉案例

2015/11/5查看:155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简要案情:

卖主将单位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他人后反悔,拒绝协助买主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案件审理:

2009年12月9日,王某以111.25万元的价格将单位集资房指标转让给吴某,并签订了转让协议。此后,王某以指标房屋实际面积增加了43㎡和车位等为由,拒绝履行转让协议,吴某于是诉诸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房屋买卖转让协议中所指的“指标房”,应当理解为是整套住房(含附属物),而不应出现分割的现象,因此被告抗辩认为协议中的指标房不应当包括增加的面积和车位,与事实不符。

争议焦点:

王某以指标房屋实际面积增加了43㎡和车位等为由,拒绝履行转让协议

法院判决:

 9月3日,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吴某与被告所在单位及房屋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产权登记。

记者为此案采访了北京著名房产律师赵云涛,据赵律师介绍, 该房屋为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可以自由转让,并且在该房屋交易中,双方系以该套房屋为交易客体,被告主张的面积异议不成立。

购买集资房风险提示:在购买集资房之前,必须要审查出卖人是否享有完全产权,只有享有完全产区的集资房才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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