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诉转包人

2019/9/21查看:83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955万工程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顾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仲裁。

被申请人承揽A公司某项目,被申请人与A公司签订总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又与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申请人施工。由于被申请人以及A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等原因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经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停止施工并甩项竣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送工程结算书,依据合作协议书相关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人报送的结算书盖章后转报A公司并完成后续结算工作,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结算义务,未能与A公司完成工程结算。

申请人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955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被申请人提交了仲裁反请求,向申请人索赔经济损失近24万元:

本案焦点之一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是转包合同关系,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涉案工程项目上,实际系转包性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实质上是转包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是按照与转包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负责,同样转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义务及办理工程结算的义务。但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既不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结算书;又不依法提起仲裁程序,造成申请人迟迟不能取得已完工程价款;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迟延办理工程结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庭采纳了上述意见,本案最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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