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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查看:99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郭某等人的房屋位于永德县XX,2020年11月23日,郭某等人收到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郭某等人认为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自然资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案件结果: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专业解读:
因涉案土地的征地方案正在报批中,征地机关还未获得有权批准征地机关的正式批准文件,故永德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3日以郭某等人"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为由,作出的永自然交决〔2020〕1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