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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9查看:117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的经营者系郭X,经营场所位于大理市银桥镇马久邑村8社20号。2018年9月10日,大理市洱海保护管理局向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出具复函,载明:“原告宗地总占地面积187.66㎡,其中绿线范围内占地面积66.83㎡。”2018年9月7日,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以中国XXEMS的方式向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提交申请,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于2018年9月10日收悉。2018年9月12日,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位于乡村民宿客栈禁止发展区。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于2018年9月12日对原告大理市海平面客栈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作出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专业解读:
本案中,被告大理市公安局银桥派出所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并未对原告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依据大理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