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与xxxx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案件

2018/8/20查看:83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某区一间约26平方米工交用房。位于北京市某区高三队院落内房屋的所有权人系原告,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房屋用途为工交。被告自行搬入原告的车库车班西数第一间房屋。在被告入住之前涉案房屋处于空置状态。被告就其主张的入住时间和入住根据,未提供相应证据。

律师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自行入住涉案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入住房屋应有合法的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应就就其主张的房屋入住时间和入住根据,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房屋入住根据相关证据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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