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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19查看:167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石家庄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南阳XX公司(以下简称统包公司)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XX、盖XX及被告统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18年8月,原、被告建立业务联系并开始合作,由原告车队为被告运送货物。2018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运输车辆承租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此后原告如约为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但2018年11月4日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原告将9月份运费按原有价格降低10%,10月份降低15%,11月份按改动后标准执行,原告当即表示拒绝。后被告不再履行合同并拒绝支付运费265410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运输车辆承租合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6541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为使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运输车辆承租合同及附表,证明原、被告于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2、被告财务人员王X制作的9、10月运费汇总表,证明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运费数额;3、被告公司经理张新鹏与原告公司经理梁X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要求将运费下调,原告明确拒绝被告的要求。 被告辩称,1、原告诉请的265410元运费不实,此运费应当扣除相应的装卸费、加油费、伙食费、电费、保洁费、工装费等费用后才为实际运费;2、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的车队由被告的司机及车辆、原告的司机及车辆共同组成,被告支付9月份运费后,原告没有给被告原六个司机及车辆发放运费,导致该部分司机围堵被告大门,拒绝出车,为了被告的正常经营,被告将被告原来的司机及车辆的9月、10月运费直接发放给司机。综上,同意解除合同,在扣除9月份6位司机、10月份7位司机的运费后,按照双方的实际运费支付原告。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中原XX网上银行电子回单、9、10月司机运费明细及汇总,证明被告发放部分司机运费情况;身份及车辆信息;2、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会议记录,证明原、被告协商9月、10月运费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提出异议,认为明细及汇总系被告单方制作,司机也并未在上面签字确认;对证据2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虽提出异议,但该组证据中中原XX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与9、10月司机运费明细及汇总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为部分司机发放运费情况,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2原告无异议,为有效证据。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8年8月,原、被告建立业务联系并开始合作,由原告的车队(其中含被告原有的司机及车辆,9月为6个司机及车辆、10月为7个司机及车辆)为被告运送货物,2018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运输车辆承租合同。此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了8、9月的运费(其中9月运费为195702.21元),因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司机及车辆的运费,被告拒绝支付10月运费211299.03元,并直接向被告原有的司机及车辆支付了9月运费85357.75元,10月运费88425.68元。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运费265410元及利息。 另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每辆车提取11%的费用作为管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运输车辆承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该合同,本院支持。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故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运输费用。被告所欠原告实际运输费用为211299.03元,应扣除被告直接向被告原有的司机及车辆支付的运费173783.43元,下余37515.60元,另原告应从173783.43元中提取的管理费用11%,计款19116.18元,以上合计56631.78元,被告应予支付。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XX公司与被告南阳XX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签订的运输车辆承租合同; 二、被告南阳XX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XX公司运输费用56631.78元; 三、驳回原告石家庄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1.15元,减半收取计2640.58元,保全费1847元,合计4487.58元由原告石家庄XX公司负担2487.58元,被告南阳XX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