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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18查看:884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17年9月13日签署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项目XX室。协议约定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缴纳购房首付款。某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原告遂到被告处办理手续,但被告知需购买车位,如不购买车位,要另等通知。在原告等被告通知期间内,原告又多次到被告处请求协助办理后续手续,被告始终不给办理,却于某日向原告发出《协议解除通知》,欲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因协商未果,遂引起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对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没有异议,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协议解除通知”,该通知是在原告已前往被告处办理手续后,在被告有捆绑销售车位的违约行为而与原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之下被告向其发出的,应属无效。因此,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书》应继续履行,被告应履行按期交房的义务;另双方约定在被告取得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中的辩论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送达《催告函》系履行协议书约定的通知义务,但被告以捆绑销售的方式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按双方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原告的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协议解除通知》无效;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报房管部门备案,同时协助原告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