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的上诉裁定

2016/9/21查看:185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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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顺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7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海与被告河北卓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联公司)、李国华、郭义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被告李国华作为受害人已向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报案,该局已于2015年8月10日决定对申怀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经济犯罪侦察大队出具证明,证明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申怀玉以卓联公司、河北柏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众公司)的名义,在石家庄分别设立房产中介门市,通过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全程委托销售合同》、《房屋买卖(转换)合同》,并在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做委托公证的方式,骗取购房人购房款和售房人的房产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李顺海的起诉。

李顺海上诉的理由与请求

首先,李国华与卓联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李顺海与卓联公司系借款关系,且李顺海对李国华与卓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不知情;其次,本案借款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欺诈情形,抵押担保亦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欺诈情形,且抵押物真实存在并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公示。综上,原审驳回李国华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审裁判的理由与结果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于2015年8月10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以及《证明》“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申怀玉以卓联公司、柏众公司的名义,在石家庄分别设立房产中介门市,通过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全程委托销售合同》、《房屋买卖(转换)合同》,并在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做委托公证的方式,骗取购房人购房款和售房人的房产证。”可证实公安机关对申怀玉或者卓联公司、柏众公司柏众公司是否存在以买卖合同方式进行诈骗的事实立案侦查。申怀玉或者卓联公司、柏众公司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范围不包括与之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本案借款和担保合同关系,仅存在涉嫌诈骗犯罪方式(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本案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相同的牵连关系,故本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予以审理,并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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