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拆迁8个困难户,人多就能多分吗?

2022/2/21查看:6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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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公房动迁,原被告本是兄弟两家人,哥哥早年插队落户从上海迁到外地,弟弟留在上海,弟弟是公房的承租人,公房是父母留下来的。文革结束后弟弟也按照当初承诺配合哥哥及其亲属相继落户迁回了上海该套系争房屋,先是哥哥的孩子享受知青子女回沪,迁回上海,哥哥退休后户口也迁回上海,嫂子因为配偶投靠也落户回涉案房屋。但是系争房屋动迁后兄弟俩因为拆迁利益无法协商,哥哥一家把弟弟一家告上了法院。

该公房内有七个户口,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引进户外安置一人,核定应计算为8人。这8个困难户,其中5人(含户外安置的一人)为原告哥哥一家人包括:哥哥两夫妻,儿子儿媳,孙女,均未实际居住,起诉要求按照人头平均分割动迁款,要求分得338万,并申请财产保全。另外3人为弟弟一家三口为被告,包括:弟弟两夫妻,女儿,弟弟一家三口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我方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起诉时,承租人弟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选择货币安置,其中房屋价值补偿约370万(含居住困难保障补助162万),签约奖励费45万,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1000元,无搭建补贴10万,均衡实物安置补贴60万,临时安置费3万,搬迁奖励费40万,协议生效计息奖7万,特殊困难补贴6万。合计征收补偿款约542万。

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争议焦点二征收补偿款如何分割。是否按照原告主张的按照人头平均分割。原告认为,原告5人均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就应该认定为同住人,所有动迁款应该按照人头平均分割。但是我方被告律师认为,首先,“知青子女的孩子”未成年人,仅仅报出生落户该房产,实际并未居住,其待遇与“知青子女”不能等同;其次,“知青子女配偶”虽然引进安置,但不是上海户口,属于户外安置,也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综上,“知青子女的孩子”和“知青子女配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仅仅只能享受居住困难补贴的人头费用,对于其他房屋价值和拆迁奖励等费用不能主张分割。

法院认为原告中XX、知青配偶和知青子女三人,按照政策迁回或迁入系争房屋,本市无其他其他福利性质住房,虽然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考虑到系争房屋居住状况,其三人符合在被拆迁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因特殊原因在外居住的情形,应视为房屋同住人。但是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知青子女的孩子”和“知青子女配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仅仅只能享受居住困难补贴的人头费用。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可分得征收补偿款220万。案件受理费49761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880.5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9952.50元。财产保全费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3000元。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我方客户也很满意,及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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