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XX与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7/22查看:215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兴仁XX诉邓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被告邓X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仁XX承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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