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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查看:220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兴仁XX与被告梁XX、林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兴仁XX于2020年3月26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仁XX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兴仁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