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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3查看:11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铭。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铭。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龙,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x,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荣,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A公司)、上诉人李x铭为与被上诉人上海xx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18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聚A公司、李x铭上诉认为:根据B公司提供的《付款承诺书》,该案件从形式上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且《付款承诺书》未有B公司盖章确认,亦未明确具体日期,故对于《付款承诺书》上写明的管辖双方未达成一致,《付款承诺书》上的管辖条款不能作为法院确认管辖权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即使依据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本案亦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即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货运代理协议性质为海上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纠纷为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付款承诺书》是在《货运代理协议》签订及涉案业务结束之后,聚A公司、李x铭盖章签字对B公司作出的还款承诺,B公司接受即发生效力。因《付款承诺书》明确发生任何争议由B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上海海事法院作为B公司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聚A公司、李x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