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XX交通肇事罪

2021/7/6查看:436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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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人行横道上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金公司鉴(尸)字(2019)162号《鉴定文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监控等,可以认定被害人死亡是因被告人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碰撞被害人引起,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人应承担本案刑事责任。采纳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但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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