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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6查看:65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条总金额为21万元,但原告在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借款利息3万元,故本院按18万元认定借款本金。被告向原告借款18万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故双方之间形成定期有息借贷关系。针对5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以6万元借款本金按一年计算利息为1万元,故借款利率应为年利率16.67%,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本院不予采信并予以调整。针对13万元借款,双方约定,以15万元借款本金按一年计算利息为2万元,故借款利率应为年利率13.33%,原告主张该笔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XXX%,本院不予采信并予以调整。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利息3万元,不违反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