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多次责令停止未改,被捕

2019/11/16查看:34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抚州市城区橡胶坝至钟岭水厂取水口上游4000米以内划为河道采砂禁采区,被告人杨某1、杨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然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非法采砂,共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1、书证;2、物证;3、鉴定结论;4、辨认笔录;5、证人梁某、董某、石某、陈某的证言;6、被告人杨某1、杨某2的供述与辩解。

(二)法院认为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1、杨某2虽均系主犯,但均具有坦白情节,虽然被告杨某1、杨某2出售的砂石价值较大,但其中大部分所得均被鸿顺砂石公司索得,两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上缴的违法所得已超过其非法获利金额,并在审理阶段主动交纳环境资源修复资金和罚金,能认罪悔罪,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杨某1、杨某2在其居住社区表现尚好,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三)审判结果

1、被告人杨某1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被告人杨某2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律师观点

法律适用应充分考虑被告的解释加以考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得到非法经营所得和非法获利可以区分开,同时还要考虑到案情的特殊情况。而在此案中,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心里疏导,最终在庭审中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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