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起诉变更就医姓名、法院附带认定工伤事实

2015/11/5查看:123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工伤员工起诉变更就医姓名、法院附带认定工伤事实

案情介绍:

原告(劳动者)在被告企业工作时受伤,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受伤后被告单位将其送往医院,医院就医时,被告单位故意将原告的住院姓名登记错误。后原告因要向劳动局工伤科申报工伤,因诊断证明和病历上名字皆为错误的名字,无法申报。故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医院变更原告的住院病历姓名。被告单位当庭不承认原告为其职工,也不承认伤是在单位工作时造成的。且法院一再强调姓名权纠纷不涉及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认定,一时间造成案件很不利于原告。

案情分析:

律师在整理原告提供的和单位多名管理人员的录音中发现,被告多名管理人员承认了原告的职工身份和在单位受工伤的事实。律师同时在医院看到被告处经理书写的原告住院病人登记表,律师马上申请法院调取了该证据。律师同时向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了被告侵犯原告劳动权益的事项,经劳动监察部门要求被告提交了部分材料证明了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但单位拒不承认工伤一事。律师经向法院申请和向法官恳请,法官向劳动监察部门调取了被告提交的材料。律师还提供了其它相关证据。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单位不得不承认与原告间的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了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并判决医院修正原告的病历诊断证明上的名字。原告的诉讼目的全部达到,为下一步认定工伤铺平了道路。被告不服为了故意拖延诉讼,不给原告进行工伤赔偿,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将要出判决时,单位知道自己的恶劣目的不可能得逞,主动提出了撤诉。本案到此审结,原告可以较容易的去申报工伤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99条,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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