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2/3/29查看:11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仅对部分犯罪数额知情,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担任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个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各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定期侵吞固定数额的公款进行私分,期间,侵吞公款的数额有所增加,但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陈某对此并不知情,高律师在查阅本案卷宗时发现这一情况,经与陈某本人确认,确定其他被告人确实未如实告知陈某全部的贪污数额。
高律师认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基础上,本案中,因各被告人此前对侵吞的数额有过明确约定,陈某主观上的犯罪故意有着明确的范围,而后期犯罪数额的增加显然是超出其可预见范围的,陈某对该部分数额没有犯罪故意,增加的部分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
本案结果:
法院认可了高律师的主张,下调了陈某的涉案数额,最终刑期大幅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