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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4查看:16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再审申请人马XX因与被申请人刘XX,原审第三人天津XX公司(以下简称兴华XX)、天津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4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XX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违法。XXX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于2016年年检时的照片与车辆实际外观状况不同,且一审法院未调查清楚涉案车辆被系统锁定的原因和时间;2.本案关键事实是涉案车辆年检被拒,这已经充分证明了车管所认为车辆存在瑕疵,但两审法院对与此相关的情况未能查明;3.二审法院未向车管所调取证据。另,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要求下撤回了对车管所的起诉,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属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刘XX辩称,两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XX公司辩称,两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马XX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马XX申请调取证据问题,一审法院依据马XX的申请,已经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取了涉案车辆的初始登记档案及2016年1月验车时留存的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照片等材料,证明了初始登记档案记载的涉案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的书写方式与2016年验车时留存的信息是一致的。二审法院就马XX申请调取的涉案车辆被系统锁定为异常的原因及时间也向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核实,后者相关人员明确回复,只是在输入涉案车辆车牌号后出现一个预警信息,该预警信息的时间和原因均无法显示和查询,并无系统锁定一说。经本院向车辆管理所了解,造成案涉车辆无法通过年检审验的原因是系统留存的车辆识别号与待审验车辆的识别号的书写方式不一致。在机动车审验系统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存在差异后,无法进入审验系统的下一个流程。据此,二审法院就马XX申请人民法院重复调取涉案车辆初始登记、2016年年检及过户时的照片的要求,以一审法院已经调取而未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法院亦无程序违法情形。关于马XX主张的因刘XX在与其签订买卖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该买卖合同应当予以撤销问题。双方于2016年4月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是在涉案车辆通过机动车年检之后,该买卖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马XX于一审庭审中自认其在当场验车时对涉案车辆的外观、车辆识别号均与车辆行驶证进行了核对,并确定无误,且在接收车辆后自行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并投入运营。二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涉案车辆无法办理年检手续的原因是车辆识别代码的书写方式与交管部门检测系统预留不一致。综合本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刘XX向马XX交付车辆时即存在车辆识别代码不一致的情形,即使涉案车辆2017年未通过检验,亦缺乏证明刘XX存在欺诈行为的相关证据。马XX虽主张刘XX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的瑕疵,采用欺诈手段签订买卖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作为车辆检测单位,亦应当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两审法院经过向车管所调取证据并核实情况后,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XX在车辆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驳回马XX的诉请,并无不当。综上,马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XX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