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期间非法捕获野生候鸟,构成非法狩猎罪

2022/3/22查看:133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村里,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采取插网的方式,在禁猎期间非法捕获朱雀等野生候鸟40余只。后将上述野生候鸟向刘某(已判决)出售。被告人刘某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二、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本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三、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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