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安慰金,构成诈骗罪

2022/3/28查看:179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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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邵某通过网络购买微信号等资料,后使用购买的微信号冒充女性通过朋友圈发布失恋、打胎等虚假信息,编造为报复男朋友而挥霍其钱款的谎言,以许诺按安慰红包金额的十倍返还被害人的手段,先后骗取天津市东丽区被害人阚某以及陆某等10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1742.88元。后被告人邵某联系并安排林某3、林某1、林某2、梁某1(均另案处理)通过银行卡卡转账、ATM机提现的方式将上述赃款俵分。

被告人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邵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人民币31742.88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的被告人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

三、判决

1、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已退赔赃款人民币31742.88元发还被害人(陆某10400元,阚某3332元,游某2018元,张某1040元,李某1888元,王某1934元,金某2834元,叶某3040元,边某3216.88元,骆某2040元)。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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