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1/8/16查看:78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31日21时左右,因天津市某公交公司司机驾驶的808路公交车行至河西区某公交站,其未注意到王某某还在下车途中,便驾驶车辆前行,导致王某某摔伤。路人见状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并作询问笔录。
办案过程:
该案王某某2020年9月份曾向法院起诉过,后因其受伤部位还有内固定物即通常所说的钢板未取出,若因此做鉴定,后期的手术费用依据天津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无法得到支持,便于2020年11月撤诉。直至2021年5月,距上次撤诉近6个月,距事故发生至今近3年,可去医院复查,医生的意见是无法确定下次手术的时间,因为王某某的伤情并没有恢复。王某某感到下次手术的时间遥遥无期,加之受伤部位一直未恢复也未参加劳动,因而想拿回部分钱补贴家用。便想到起诉拿回些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俗称三期费用),然而三期费用依据的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长短,并结合王某某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但三期长短最没有争议的是做三期鉴定,且三期费用针对的是整个事故。可本案王某某的情况还有后续治疗费问题,不宜申请鉴定。
多次和王某某及其家履带沟通,最终的诉讼策略是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便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2021年6月10日开庭审理。从立案到本案开庭前及庭审间,本案法官一直提醒王某某及代理人,确信不申请鉴定,作为代理人最终说服本案法官不做鉴定,参照三期规范支持王某某的相应诉讼请求。2021年7月中旬拿到判决。本案判决后王某某和天津市某公交公司均未上诉,天津市某公交公司且于2021年8月上旬将本案判决确认的赔偿款如数存入王某某的帐户。
律师感悟:
通常情况下,无论是对方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建议当事人申请三期鉴定,然后依据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三期的长短。相对来既无争议也相对公平合理。但也有如本案中的情况,当事人既不想遥遥无期的等下去,又不想丧失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从而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以便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不失一个可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