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6/21查看:80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王××与A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803号原告王××,农民,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审判员  A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B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声明:如果内容错误请联系纠正,如果侵权,请【举报】联系删除。
首页 > 邵阳律师 > 案例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