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原告成功索回89万劳务费

2021/8/6查看:29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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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发包方拒不支付劳务报酬如何应对?

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时,将所有细节、突发情况、未知风险都考虑在内,擅长处理各种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将所有细节、突发情况、未知风险都考虑在内,帮助众多发包方、分包方、劳务方维权成功。

今天通过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宝潮律师的一个成功案例,来让大家看看专业的合同律师如何处理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小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小A公司分包给原告三处道路铺装工程,合同约定劳动报酬3200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双方于2016年2月3日进行了结算,2016年5月28日签署了施工分包合同(增补),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劳务费897710.75元,原告方无奈之下,找到了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杨宝潮,杨律师了解案情后,出具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出于对杨律师专业能力的信任以及处理工程合同纠纷经验的认可,最终达成委托。

 

办案经过: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杨律师接手本案后,查阅数目庞大的证据材料后,发现涉案工程系总承包方大A公司分包给被告小A公司,再由小A公司分包给我方原告,杨律师基于此情况,为了保障我方原告债权的实现,及时将大A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基于上述案情,杨律师向法院提出:被告小A公司与被告大A公司尚未进行结算,也未就已付清工程款项提交相应证据,因而无法确认被告大A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被告大A公司应当在欠付被告小A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我方原告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本案潜藏的风险点在于:三份《劳务分包合同》中,都约定了“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费用的同时,承包人须出具相应的有效发票。”,但是我方原告并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后在庭审中被告方果然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至于签订的三份《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每次向承包人支付费用的同时,承包人须出具相应的有效发票。”杨宝潮律师主张:开具发票并非被告付款的先决条件,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开具发票因而不同意支付工程款的意见,于法无据,我方并不认可。

 

案件结果:

判决中也是支持了我方的诉请,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我方原告劳务费897710.75元;被告大A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在欠付被告小A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要点:

本案的成功处理,是杨宝潮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纠纷的准确掌握和经验积累的结果,在接案前根据案件情况制作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在庭审中准确抓住关键问题,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方案,在庭审抗辩中用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赢得主动并获得主审法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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